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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助力优秀财会人才的成长,特设立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以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被录取并取得学籍,且在入学考试中成绩突出的硕士研究生(不含推荐免试生)。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入学考试总成绩(包括初试和复试)为依据,

  按照学习方式和专业分类进行评定,其获奖人数不超过该方式该专业新入学并取得学籍的一志愿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含推荐免试生,含校内调剂生)的35%,原则上各等级名额分配如下: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50%,具体名额数由研究生部拟定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在评选中,如出现排名相同的情况,可增加同一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但将相应减少下一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思想条件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入学政治审查合格。

  第五条 学习成绩条件以第一志愿考取我院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包括初试和复试)为依据,其测算方法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复试成绩总分。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 评奖步骤

  1.研究生部学工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学生奖学金评审组,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进行初评;经研究生部审核,形成奖励方案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2.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入选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学院以文件形式公布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3.学院对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者进行表彰,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按全额学费、半额学费、1/4 额学费计(单位为人民币)。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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