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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关于加强博士生工作的意见

  各学院、部处及博士生导师:

  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扩大博士生的培养规模,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水平,推动学校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对如何加强博士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博士生招生

  为了多渠道吸收高质量、有志于科学事业的青年报考上海大学,拟实行如下博士生招生办法:

  1.根据招生简章的要求,向全国各地及海外招收博士生。招生的基础外语实行全校统考,专业英语、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由各有关学院负责考试,考试合格并经面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2.本科及硕士阶段优秀的学生可部分免考或全部免考,但对免考者也需面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1)部分免考的学生需要提供本科、硕士阶段学习成绩证明,以及原单位(院、系)提供的班级或年级排名。由本人提出申请免考课程,导师提出意见,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部批准。

  (2)全部免试考生,除需提供本科、硕士阶段学习成绩证明,以及原学习单位(院、系)提供的班级或年级排名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两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进入SCI、EI和ISTP三大索引的源刊;

  b)以主要完成人之一(国家级需前九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c)具有特殊能力的考生,需提供材料并由两名专家(博导)审查;提出同意全部免试的意见。

  3.鼓励获得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学生,进行硕博连读,具体可参见《上海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的实施意见》。

  4.若学生跨专业报考,需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部同意。并可考原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关于博士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安排

  在现有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培养目标、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的要求,着重博士研究生创造能力的培养,使博士研究生有更多的创新成果。培养方案既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更要随学科发展而及时调整,针对少数优秀学生可以单列培养方案。

  博士生教学计划是在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为保证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博士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应在二学期内完成,少数可以延迟到三学期(在职博士生还可以适当延长)。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应以拓宽博士生的知识面、培养吸取知识和科研能力为重点。

  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博士生的特点及培养目标,全校公共课程(政治、英语)统一考试,逐步采用试题库形式。其它学位课程考试,建议采取读书报告形式,其读书报告要达到能正式发表的水平,或是总结出某方面的最新研究内容、方法和成果。若学位课程不及格将终止学习;选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或经导师同意后改修,但需付费。

  三、博士生的学位论文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博士生培养的主要环节。博士生学位论文包括选题、开题、研究、预答辩和答辩等过程。学科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全过程应起指导、监督作用。博士论文的选题应是学科的前沿性课题或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题应阅读大量文献,并取得前期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开题报告应邀请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在学位论文阶段,导师应予以必要的指导,帮助解决困难的问题,保证论文质量。

  为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生学制原则上为三年。对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博士生应及时予以答辩。对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博士生,由导师提出申请,可以延长到四年,最迟不得超过五年,第五年的培养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包括生活费)。

  四、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及答辩

  论文的评阅、评议及答辩是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最后环节,因此必须尽可能保证其过程的合理公正。为此,评阅、评议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导师、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提出三分之二人选,上海市专家库确定三分之一人选。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一半。

  规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过程。评阅人和评议人数共为7-9人,统称为论文评阅人,增加评阅人的酬金。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应是同一学科领域内博士学位获得者,校内专家1—2人。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论文评阅人应小于50%,校外专家不少于50%,教授不少于50%。博士学位论文将由上海大学出版社全文正式出版,其中包括答辩委员会决议、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严格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的审查及博士生培养质量的评估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要严格执行博士学位论文和答辩工作的各类规定,应逐步规定博士生在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有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的要求,严格执行我校制定的“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各学院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将本学科的国内外一级刊物、核心刊物目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博士生导师公布。

  校学位委员会聘请校内外专家对各学科博士生培养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抽样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培养方案、计划、课程学习、课题报告及论文水平等。对不合格的博士生提出批评、警告或取消学籍,同时对不合格的导师提出警告、暂停招生、取消资格等处理。

  六、博士生指导教师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应具有省部以上课题、近三年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至少有一篇以上收入三大索引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方可作为正式博士生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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