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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MBA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MBA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MBA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MBA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第三条MBA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机构为研究生院,经济管理学院及MBA教育中心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参照《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MBA专业学位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被录取入学的MBA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MBA中心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MBA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政治、业务和学历背景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不合格或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查实,并报学校批准后,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MBA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MBA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或中心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属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在短期内又可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入学的,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MBA研究生的待遇。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入学者,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入学申请”,经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通知入学。申请者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申请”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随同新生学习。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还需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MBA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上课, 并到MBA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须事先MBA教育中心请假,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MBA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缺勤处理。

  第十二条MBA研究生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MBA中心不定期检查。学院或MBA中心统一组织活动的考勤由班长协同MBA教育中心负责。MBA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累计1/3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如发现有课替者直接重修该门课程。除因MBA中心组织重要活动不能到课外,MBA中心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请假。

  第十三条MBA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向MBA中心提交书面缓考申请,获批准后可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MBA研究生在上课及考试期间被发现存在冒名顶替行为,该门课程重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取消学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MBA研究生因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须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县以上医院证明,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MBA研究生因公务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须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工作单位证明,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准予休学。

  第十七条MBA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准予复学。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MBA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MBA研究生在下列情况之一者,MBA中心提出退学建议,报送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退学:

  (一)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二)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三)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 本人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五) MBA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含课程缺勤1/3以上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第二十条MBA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 开学后无故逾期二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 休学期满不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报到手续者;

  第二十一条MBA研究生退学或取消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MBA研究生退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准予退学。

  (二)MBA研究生被取消学籍,先由MBA教育中心提出取消学籍的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备案后,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退学与被取消学籍的MBA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MBA教育中心每学年要对MBA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MBA教育中心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或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的MBA研究生,可按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MBA研究生若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MBA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 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五)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六) 经查实,确属靠徇私舞弊考取MBA研究生者;

  (七) 违反学校的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的MBA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MBA研究生的各类处分,由MBA教育中心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及备案。

  第二十八条 MBA研究生的各类处分的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MBA研究生均需在批文下达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三十条 因MBA研究生个人原因中断学习(出国、调动工作及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其所交学费参考宁夏大学计财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宁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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