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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一、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本院《录取通知书》和学费缴款收据,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在报道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二、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提出,报院长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1、经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经济问题、道德败坏,或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2、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者;

  三、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请假和考勤

  四、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

  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 因病请假一天以上的,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导师签署意见;

  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签署意见,假期在一天内的,由该班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部主任批准。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六、 每门课程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后才能取得考试资格。

  第三章 课程修读

  七、 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所选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学分。

  八、 研究生应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

  九、 必修课程不必办理修课手续。研究生如不能修读某课程,需在开学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部以书面方式提出缓修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修。

  十、 选修课程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学习成绩不予承认。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退选,并且必须参加考试,无故退选或缺考,成绩作零分处理并计入个人学习成绩登记表。

  十一、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可以折算为所攻读专业的实践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十二、 课程考核是研究生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均须考核。

  (一)考核方式

  1、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前者适用于所有课程,后者只适用于选修课程。

  2、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在60 分以上(含60 分)为考核合格;每门课程评分在70 分以下(含70 分)的人数,不得少于选修课程研究生总数的10%;评分在90 分(含90 分)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选修课程研究生总数的20%。

  3、 考核采用结构分制,即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其中,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权重,不得低于30%。

  4、 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

  5、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量一般以2 小时为限。

  (二)考试组织

  1、课程期末考试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2、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

  3、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交课程作业的,

  以旷考处理,成绩按零分登记。

  (三) 免修

  研究生入学前曾修读过硕士研究生水平的相同课程,可以申请免

  修该课程,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可准予免修;但免修不能免考。

  获准免修的同学需与学院内修读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四)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提供医院、工作单位或其它

  相关证明,并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研究生部主任批准,方可缓考。

  (五) 补考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后、一个

  月内参加补考,如补考合格,成绩按60 分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补考不及格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六) 重修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也可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七) 考试纪律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参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八) 成绩记载 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有关成绩记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成绩登记

  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该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十三、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可凭医生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办理休学申请。休学以六个月为限,期满后仍

  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

  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退学

  十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 考试作弊且情节恶劣者或经查实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 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7 、 学 院 规 定 的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 应 予 退 学 的 其 他 情 形 。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十五、 退学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复学,可按第八章第(二)款之规定发给相关证明。

  第七章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十六、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正常学制为2 年,非全日制正常学制为2.5 年,弹性学制为2 到4 年。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学习,提前或推后完成学业、毕业并获得学位。

  十七、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任务,成绩优良,修满学分,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十八、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核查,并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延期。每次申请的延长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全日制累计不得超过两年,非全日制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八章 肄业、结业、毕业

  十九、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总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二十、研究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由学院根据情况发给相关证明:

  1、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2、学习满一年,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3、修满规定的学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一、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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