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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MPA研究生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经上海财经大学MPA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设立上海财经大学MPA奖学金,奖励在学习方面表现突出的MPA研究生。

  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MPA教学指导委员会为MPA奖学金评定的领导机构,上海财经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MPA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评定依据

  第三条 上海财经大学MPA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完成第一年培养计划的MPA研究生。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MPA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

  1、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研究论文、并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作为第一署名发表;

  2、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调研报告与政策建议,获得政府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

  3、代表中心或学校参加地级市以上比赛获得优异成绩;

  4、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案例研究,经中心评定小组认定为优秀案例;

  5、为班级及学院教学管理提供志愿服务,贡献突出。

  6、已完成培养计划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金额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MPA奖学金分三个等级,每一年级设:一等奖名额为该年级研究生数的2.5%-4%(以下比例均为该年级在籍研究生数的相应比例),二等奖名额为5%-8%,三等奖名额为12%-15%。

  第六条 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奖励8000元(含税,下同),二等奖获得者每人奖励4000元,三等奖获得者每人奖励2000元。

  第四章 评定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MPA奖学金的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八条 新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MPA教育中心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度的有关情况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在上海财经大学MPA网站公示,15天异议期,再确定无异议后经MPA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公布并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单证MPA学生奖学金的公布时间为每年的3~4月,双证MPA学生奖学金的公布时间为每年的9~10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财经大学MPA教学指导委员会、上海财经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MPA单证研究生从2014年3月起施行本细则,MPA双证研究生从2014年9月起施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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