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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 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分为:核心课、必修课、选修课三大类。学生必须修读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凡是修读的课程均需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核是研究生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均需考核。

  一、考试和考试方式

  根据公共管理硕士(MPA)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MPA课程考试中,要充分考虑学员的特点,特别是在职学习的特点,应针对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通过考试,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进行学习,鼓励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创新。

  公共管理硕士(MPA)培养计划规定,学员每门课的考试成绩由三部分构成:上课与课堂参与占20%,平时作业占20%,期末考试占60%。

  期末考试形式分三类:

  1、闭卷考试:定时、定点,考生不能夹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参考书和资料。

  2、课堂开卷考试:定时、定点,考生可以携带任课教师认可的与考试相关的书籍和参考资料

  3、课外开卷考试:确定试题,课下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各类课程考试方式如下:

  1、核心课程:主要采取课堂开卷和闭卷的考试形式。

  2、必修课程:主要以课堂开卷考试为主,如任课教师认为需要,也可采用闭卷或课外开卷形式。

  3、选修课程:主要采取课堂开卷和课外开卷的形式。

  二、考试成绩评定

  1、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分,统一采取百分制。

  2、因不及格补考者,其成绩只分两个等级,即“及格”和“不及格”。重修后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

  3、任课教师应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随意拉分、扣分,考试成绩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填入成绩登记表,并签名后连同试卷交MPA教育中心。

  4、MPA教务秘书在收到任课教师交送的成绩登记表后,应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库或成绩登记总表,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原始成绩单及试卷应保存备查。

  三、缓考、重(改)修、退学

  1、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或学习年限内修完全部MPA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含重修和改修)。

  2、缓考的学生,需提前向MPA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缓考的理由和打算。

  3、凡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应重修该门课程。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4、重修的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原因而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需根据MPA教育中心的意见,改修同等学分的其他课程。

  5、批准重(改)修的学生,随下一年级或下一学期重(改)修该门课程。

  6、学生务必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递交开卷考试的作业,到期未交作业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且需重修。

  7、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或学习年限内,经重(改)修二次后仍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退学,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四、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

  1、考场内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考生进入考场,即按规定座位对号入座,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确保考场安静、整洁。

  2、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考老师要求集中放置。不允许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的BP机、手机等工具进入考场。

  3、试卷下发后,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上,正确填写姓名,学号等。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水笔或原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无效。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

  4、考试正式开始后,考生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教室,不得随便发问,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涉及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要求监考老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教室的,须经监考老师同意,必要的话应有老师陪伴。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互相交谈,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案。闭卷考试时,不准在试卷下面垫放任何东西。

  6、考试30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离场。离场时须将试卷、草稿纸一并交出。离场后,未经许可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7、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平放,安坐原位,待监考老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场。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定,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8、考场监考人员应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试卷的保管、保密,考场纪律的维护和考场情况的记录等工作。

  五、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尤其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考试作弊:

  (一)藏匿和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携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生之间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六)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上述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作零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考生相应的纪律处分。若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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