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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及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由于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3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3个等级进行认定:

  (一)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散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改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教学计划等,造成学生不能按期毕业等严重影响;

  3.教学培养过程中用语言或行为贬损、骚扰、侮辱或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擅自停课或缺课2次以上;

  5.违反实验操作规范和实验室安全守则,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6.在研究生考试命题、印刷、传送、保管中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7.在考试考务工作中协助学生作弊;

  8.为学生出具虚假的学习成绩或证明;

  9.由于管理不善使教学设备丢失或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0.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本院(部)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11.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导师和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学、培养、管理过程中,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履行职责,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2.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学生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社会实践、学术讲座等文件材料,书面告知后一周内仍不改正;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1次;

  4.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请人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2次以上,引起学生投诉;

  5.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

  6.考试命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主考、监考等人员无故或擅离岗位,严重影响考场秩序;

  8.监考、巡视人员不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对学生作弊行为不予制止;

  9.考试后漏收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试卷;

  10.在登录、出具学生成绩时出现严重错误;

  11.对考试成绩弄虚作假及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12.丢失按规定应归档保管的有关材料;

  13.对教学设备损坏不按规定报修或报修后未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4.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三)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考试命题等教学文件;

  2.对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中期考核、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请假申请、外出调研等不进行认真审核随意签署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

  4.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5.在评卷、面试、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教学培养环节不遵守相应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引起学生不满,造成不良影响;

  7.不按时上报(登录)考试成绩;

  8.上报(登录)成绩后更改或补交学生成绩在2人次以上;

  9.主考、监考等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人员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10.监考人员违反学校监考规定,干扰学生考试,造成不良影响;

  11.排课、排考、调停课安排不当,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12.对应归档保管的材料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

  13.未按规定准备教学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14.其它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以此类推。

  第七条 因为单位(部门)管理失误造成教学事故的,由该单位或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第九条 在事故责任人明确和事故情节清楚情况下,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并向事故责任人下达《深圳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在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情况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监察审计室、督导室、保卫处、事故相关单位共同调查,提出认定意见;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小组调查处理。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不同意见,在接到《深圳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事故责任人认可对事故的认定。

  第十一条 受理事故责任人的申诉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室、督导室、相关学院组成工作小组,予以复议,并在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批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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