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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相关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应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章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研究生手册》、《导师工作手册》;

  2.指导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研究生班主任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协助校团委指导研究生团委、校研究生会的工作;

  3.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及评优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考试违纪等行为的处理,会同相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全校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的组织协调工作;

  6.指导全校研究生学位档案的管理;

  7.负责制定学校开展研究生“三助”活动的整体方案及实施细则;

  8.组织开展全校性的研究生学术活动;

  9.负责制订研究生创新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10.负责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制订全校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学校教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13.协同有关部门办理研究生出国、出境手续。

  第五条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安全稳定、消防、心理健康教育;

  3.负责研究生班主任的选派、考核和管理工作;

  4.负责本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及评优的推荐工作;

  5.负责本院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报到、入学教育工作,接收研究生新生的人事档案;

  6.负责本院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

  7.负责本院违纪研究生的调查,参与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

  8.组织本院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术、科技、文体活动;

  9.组织本院研究生的创新教育活动、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10.负责本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本院研究生的“三助”工作;

  12.负责本院教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13.负责本院研究生出国、出境等活动的政审工作。

  第六条导师职责

  1.负责所带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研究生的安全稳定、消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负责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章 研究生招生与就业

  第七条研究生处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上报,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学校各类研究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咨询、信息发布、招生文件传达等工作;

  3.负责组织学校各类研究生的报名、命题、考务、阅卷、复试和录取工作;

  4.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的统计、招生文件的归档及试卷的保密工作;

  5.负责毕业生生源统计报送,组织各种类型校园招聘会,接待用人单位及来访人员,安排就业指导及咨询工作,指导全校研究生就业工作;

  6.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毕业生派遣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制订、审核工作;

  2.负责本院相关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3.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复试及其他相关工作,提出拟录取名单;

  4.完成下达的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

  5.协助研究生处对考生登记表、报名库的核对工作;

  6.负责本院毕业生生源统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类型招聘会,接待用人单位及来访人员,

  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咨询工作;

  7.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导师职责

  1.协助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

  2.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合格的研究生,为其所指导的研究生顺利就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

  第十条研究生处职责

  1.负责全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审核及汇编工作;

  2.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考试安排、成绩管理、试卷收集及保管等工作;

  3.指导全校各类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及考核工作;

  4.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和教材建设;

  5.负责研究生培养条件建设、培养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

  2.负责本院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导师安排,培养计划制定、审核和实施工作;

  4.负责本院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考试安排、成绩管理、试卷收集及保管等工作;

  5.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等培养环节的组织以及学分的认定工作;

  6.负责本院研究生课程和教材建设工作;

  7.负责做好本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监控、反馈和评价工作;

  8.负责本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相关材料的归档、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导师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2.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做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等工作,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3.指导研究生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与学位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职责

  1.负责全校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导师资格的复核及兼职导师的聘任工作

  3.负责全校各类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指导、学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4.负责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审批工作;

  5.负责研究生优秀论文的评选及省级优秀论文的推荐工作;

  6.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外审送审及学位论文的抽查评估工作;

  7.负责汇总全校研究生毕业及学位信息及信息的上报与上网工作;

  8.负责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与认证工作;

  9.负责其他与学籍学位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初审工作;

  2.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评阅(内审)及答辩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组织本院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及材料整理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建议拟授位名单;

  5.负责本院研究生毕业及学位信息的采集、申请材料归档工作;

  6.负责本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含转专业、提前毕业、延期毕业、退学等)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导师职责

  1.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严格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

  2.指导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工作。

  第六章 经费与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学院应有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对研究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配备专职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生辅导员。

  第十七条学校按一定标准核定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和研究生学生活动经费并纳入学校事业预算,以保证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学校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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