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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及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按要求完成大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及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内容,均可按本办法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一)课程学习

  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内容,各项必修环节考核合格,达到规定学分,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其中学位必修课程学分不低于18学分,且学位必修课程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

  (二)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在导师指导下,硕士研究生独立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为:

  1、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2、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3、 根据各学科的不同,硕士研究生在硕士学位申请前其研究工作最低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CN、ISSN刊号)上以大连大学为责任作者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含接受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鼓励各培养单位在具体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中提出高于以上基本条件的要求,学校审核学位资格以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为准。

  以下情况之一可视为达到发表论文要求:

  (1)在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文章(不少于2000?字)(主要指文、史、哲学科门类);

  (2)参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著作(研究生编著不少于2万字)并已出版;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项目通过省级鉴定;

  (4)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前2名);

  (5)本人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奖,有获奖证书(主要指艺术学门类)。

  以上成果及有关证明原件须经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有关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及原文,或录用通知与原投稿,或有关著作封面、目录、有关章节原文及书中有关本人参编情况的说明内容,或专利、获奖、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存档,方可予以认定申请学位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规定期限内补答仍不合格者[LU1] ;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三、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交导师审阅;

  2、导师对硕士论文进行审阅,并向学院(部)提交《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评阅表》;

  3、学院(部)对硕士论文通过导师评阅的研究生进行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4、通过学位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按《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细则》中相关要求参加硕士论文校内专家评审、论文重复率检测、质询评议、学位论文外审(盲审)。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评审通过者按时向学院(部)提交《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等系列材料申请硕士论文答辩;

  2、院、校两级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3、参加学院(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论文答辩通过者的全套申请材料报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逐一审查学位条件,通过表决形成授予学位建议报研究生学院;

  5、研究生学院对拟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学位材料进行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进行决议。

  6、非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与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同步进行,原则上不予单独受理。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答辩会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位或五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原则上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至少有一位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申请者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或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3、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的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准备及要求

  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答辩前仔细阅读论文,由答辩秘书负责传送。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说明,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更换专家。本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详见《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论

  答辩人论文答辩后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除对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外,还应针对是否建议学位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有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

  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建议暂缓授予硕士学位,待学位论文修改后,交答辩委员传阅,再确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3、论文答辩不通过,做出限期(明确修改期限)修改的决定,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4、论文答辩不通过,作结业处理(指按第3条处理后,二次申请答辩仍不能通过者)。

  最终结论必须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校、院两级建制。

  1、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任期二至三年。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要求从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办公室主任一名,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各学院(部)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任期二至三年,主席必须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该委员会报校长批准,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批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复议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学术作假行为和其他事项;

  (6)审核通过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核各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

  2、各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组织修订、审定所属各硕士学科的培养方案;

  (2)初审、推荐所属硕士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

  (3)对硕士研究生课程质量、学位论文开题、研究生中期筛选、论文答辩等重要培养环节进行督导,

  严把培养质量关;

  (4)对申请硕士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核;

  (5)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投票表决;

  (6)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等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7)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术成果、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的票数

  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方可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已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2、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审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

  (2)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会议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

  票数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3、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行文公布准予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其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以中文撰写。

  (二)硕士学位证书从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之日起生效。

  (三)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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