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师范大学做好2022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及研究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规范和细化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核流程,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现对2022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一)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盲审通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盲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并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至少提前3天,将所有盲审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及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应把盲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修改情况作为汇报的重点内容。答辩委员会应将盲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修改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四)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严格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浙师研字﹝2019﹞20号)的规定执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参加现场答辩,研究生因受疫情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参加现场答辩,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参加线上答辩。

  各学院应在答辩前7天将“答辩安排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学院公告栏、学院主页、工作群等发布答辩公告。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对研究生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根据打分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40%。答辩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形成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给出“通过答辩”或“不通过答辩”的明确意见。答辩委员会名单及答辩决议将编入学位论文予以公开。

  (六)学位论文答辩应在12月19日前完成。

  二、学位审核工作

  (一)学位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审核和把关职责,应对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全面的审核,重点要做好存在风险论文的审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存在风险论文:

  (1)经过复审后通过的论文;

  (2)盲审平均成绩低于75分的论文;

  (3)有两个成绩低于75分的学位论文;

  (4)盲审专家对论文选题与学科(或研究方向)相关性提出过质疑的论文;

  (5)答辩未全票通过的论文。

  (二)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前1天将存在风险论文清单、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决议书等材料提交全体委员审阅。学位分委员会应逐一对存在风险论文进行审议,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存在风险论文审议意见表》,并对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明确的意见。学院应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存在风险论文审议意见表》复印件送交研究生和导师,同时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学位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对存在风险论文的审核和把关职责,对于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学位分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应在12月26日前完成。

  三、学位论文归档工作

  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盲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意见修改情况登记表》。论文修改完成并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论文存档。

  四、其他说明

  (一)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经专家组审核认为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位。

  (二)参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各个环节的专家名单和实名制投票结果均须归档备查。对于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的“存在问题论文”,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对导师或导师组及参加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各个环节的专家进行通报,列入评审负面清单,所涉及的校外专家三年内不得邀请其参加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任何活动。

  (三)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聘期内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2篇“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在岗位聘任时不得申报高一级岗位。

  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论文”,取消同层次同类别研究生导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一年内出现2篇盲审未通过的论文,或连续两年出现盲审未通过的论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不得再向我校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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