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及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基地):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 届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辽教通[2022]244 号)和《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推荐办法》(锦医大校字〔2022〕206号),按照《关于推荐2023届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及评选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开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和“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校优”)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不包括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省优:2023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5%。

  校优:2023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10%。

  各培养单位(基地)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锦州医科大学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人数、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严格遵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 届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辽教通[2022]244 号)要求。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表格,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按要求上报各培养单位。因个人原因未按时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计入此次评审。

  (二)各培养单位(基地)评审推荐:由各单位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在满足评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研究生专业特点,依据《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赋分,按照名额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果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按照分配名额,汇总推荐材料。其中,跨培养单位的省优、校优评选由研究生处进行集中评审,按照评审分数从高到低原则进行最终人选确定,公示3天。

  (四)省、校优推荐名单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统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培养单位(基地)应成立由相关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推荐评选工作任务,要结合本学科实际,依据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高质量做好省优、校优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标准程序。各培养单位(基地)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和标准,按分配名额评选推荐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规范推荐评选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培养单位(基地)要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确保研究生和导师的知情权,把评优工作作为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的重要内容,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四)各培养单位(基地)要按照今年省评选通知精神,将省评选文件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不受评选指标限制”要求纳入评选工作中,参评时需提供相关事迹材料或获奖证书 (表彰证书,证明文件)等佐证材料;参军入伍退役后的毕业生,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五)材料整理、上报要求

  1.上报时间:校外培养基地2022年11月25日17:00前纸质版邮寄,以顺丰快递单打印时间为准,电子版材料同步报送;校内培养单位2022年11月25日17:00前上报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2.上报方式: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yjsxyglk@163.com,纸质版材料送(邮寄)至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顺丰邮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收件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416-4673865)。

  3.上报材料:

  (1)附件上报电子版、纸质版。其中,纸质版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附件上报电子版、纸质版。其中,纸质版一式一份,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需提供与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只需要上报电子版即可。

  六、其他

  (一)“辽宁省优秀毕业生”、“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二)不能按期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或毕业离校前触犯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已获得的校优称号将取消,已获得省优称号的毕业生,学校将向教育厅申请,收回获奖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称号。

  (三)本通知由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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