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加速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提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及《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法大发〔2021〕177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现开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标准》)编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目的与原则

  《学位标准》是衡量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能够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参考,为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我校研究生教育提供质量标准。

  编制《学位标准》要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基础,紧密结合我校研究生最新培养方案,综合考虑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按照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突出能力的要求,在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相应学科国家学位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二、编制内容与要求

  1.《学位标准》主要包含学科定位与发展目标、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基本学术能力(学术学位)、实践训练及职业能力(专业学位)、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方面的内容。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学位标准》撰写格式要求,请严格按照格式要求撰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模板中所列项、条予以增、删、改。

  2.《学位标准》分类型、分层次编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同一学科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并统筹衔接。

  3.学术学位中,法学学科按二级学科(专业)编制,法学以外学科按一级学科编制;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编制,其中法律硕士按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分别编制,由研究生院统筹。

  4.《学位标准》中学习年限、课程学分、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要求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及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等最新制度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要求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最新制度规定执行。

  5.法学专业应以世界一流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质量标准为参照,立足于国内一流的办学目标,使我校法学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具有学科前瞻性、国内引领性;法学以外一级学科应以国内高水平大学同类专业的培养质量为参照,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相关质量标准,以发挥学科优势、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进行编制。

  6.《学位标准》编制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人组织、部署,各学科(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具体落实,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工作日程安排

  1.2021年12月8日(周三)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审议本院各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联系人:高老师,电话:8534),纸质版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2.12月9日-12月22日,研究生院对各学科《学位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各学院反馈修改意见。

  3.12月25日前,《学位标准》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4.2022年1月5日,《学位标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学位标准》编制工作对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建设水平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也将为开展质量监督,为社会了解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提供依据。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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