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北京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京考研招〔2017〕3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方案,具体通知如下:

  一、复试的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并设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复试录取和督察执纪工作。

  二、复试分数线、复试比例

  复试分数线由各学院(研究院、二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划定的国家线最低复试分数要求自行确定,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复试比例达到150%的学科专业须设置笔试环节。拟招生人数少于10人的复试比例可达到200%。

  三、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为3月20日―4月10日,具体时间各学院(研究院、二级单位)自行确定。

  四、资格审查

  考生根据各学院(研究院、二级单位)复试时间安排,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非应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参加资格审核。

  五、体检

  本年度体检工作继续实行“先体检,后复试”的政策,体检工作由校医院负责统一安排,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考生不需参加体检。

  六、复试主要内容及要求

  1.专业笔试

  专业试题须认真研究初试和复试考核目标的不同,以保证初试和复试内容的相互衔接和补充,更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考试形式一律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时间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专业面试

  面试内容要注重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及综合素质考核,须设立一定数量的面试题库,在面试时由考生随机抽取。试题难度要适当,应避免问题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1)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

  ①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 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③ 外语听说能力;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学院(研究院)可采取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②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将不予以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加试

  专业加试科目分为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加试,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形式一律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时间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1)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两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复试科目中的专业知识相同。加试完成后试题与答卷一并交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2)跨专业报考的考生,须根据各学院(研究院)要求加试两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复试科目中的专业知识相同。具体形式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确定。

  七、复试成绩的计算

  1.复试成绩由笔试(如果有,100分)、面试(100分)、外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测试(100分)三部分组成。复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计入总成绩。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予以录取。

  2.享受初试加分或专项政策计划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分类公示并进行说明。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录取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折合百分制后组成,初试成绩占50%以上,复试成绩占30%以上。

  八、调剂工作

  详细要求及工作流程见各学院(研究院)复试细则。

  九、复试、录取的监督和复议

  1.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复试结果(包括复试成绩、复试排名、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应及时在研究生院主页和各学院(研究院)网上显著位置公布。对于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院(研究院)要及时通知到考生本人。复试成绩未公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对外公布。

  3. 实行申诉和举报制度。在招生过程中对申诉和举报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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